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法院可以依法改责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8/7/6 19:41: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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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法院可以依法改责【道路状况】:道路东西走向,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连续弯道。【事故经过】:2017年某日,王某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由李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及站在小…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法院可以依法改责

【道路状况】:道路东西走向,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连续弯道。

【事故经过】:2017年某日,王某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由李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及站在小轿车后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严重受伤,两车损坏。交通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其观察情况不够而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且事故后因抢救伤者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王某对事故现场有异议,申请复核,上级机关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划分公正,维持了原责任认定。

【法院判决】:王某在法院审理阶段,仍不服,认为李某在连续弯道临时停车未设置警示标志与世故发生具有很大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调取交通事故卷宗,查看现场图、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视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驾驶车辆在连续弯道路段临时停车后,下车查看后备箱,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故判决李某自担20%的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根本上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不是公安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证据就讲究“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最终证据如何采纳,并不完全以公安机关的认定为准,而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各种证据,综合考虑,由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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