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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机动车负全部责任推翻责任的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后孙某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
后孙某找到我,看能否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一些费用,他也认为自己全部责任要求对方赔偿的可能性很小。我接受案件后,因为只有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其他任何资料,交通队也没有速度鉴定、笔录等。但可以认定的是孙某骑行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在北京这属于A类严重违章行为,而对方的违章行为根本没有,是否饮酒、超速、车辆安全性能是否合格等无法证明,因为案件已经发生了半年多,一切都无从查起。肇事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即使视为交强险,如果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最多赔偿医疗费1600元、残疾赔偿1万元、财产400元,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相反如果机动车只有次要责任或者本案责任根本无法认定,那么性质完全不一样,按照规定,如果机动车有次要责任,交强险医疗费就可以赔偿8000元,残疾最多5万元,财产最多2000元。
因为事实已经无法查清,孙某本人也几次找交通队但都没有解决任何问题,我只有从程序上入手。
认为:
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应该按照一般程序调查后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
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二)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三)财产损失较大的;
(四)财产损失轻微,但是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规定。”以及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本次事故造成孙某伤情严重,甚至残疾,因此本事故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原告当时处于剧烈疼痛和极度惊恐状态,无法向交警说明发生事故的经过;肇事司机对交通法规较为熟悉而误导交警做出片面的结论;这种在各方面都处于非对称的情况下得出的事故结论显然是不可靠的),而应在全面和详细调查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认定;因此请求海淀区交通支队对本次事故调查后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我起草了材料后以律师的身份找交通队交涉,经过一定的程序,2007年7月16日,交通队终于重新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孙某承担主要责任,肇事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别看就这么一改,孙某的损失基本都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当事人孙某也非常满意,目前案件已经起诉立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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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