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贵“退一赔三” 劳斯莱斯经销商被判三倍赔偿1300万

  发布时间:2018/9/28 15:42:20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史上最贵“退一赔三”劳斯莱斯经销商被判三倍赔偿1300万新闻来源:汽车行业2014年1月26日,北京的贾女士以52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全新”劳斯莱斯,却在车辆出现故障维修时被告知里程数已被人为修改,不能保修。车主贾…

史上最贵“退一赔三” 劳斯莱斯经销商被判三倍赔偿1300万

新闻来源:汽车行业

 2014年1月26日,北京的贾女士以52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全新”劳斯莱斯,却在车辆出现故障维修时被告知里程数已被人为修改,不能保修。车主贾女士认为4S店存在欺诈行为,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购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历经三年,该案二审判决结果正式公布。

据法制晚报最新消息,9月19日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三中院宣判,法院认定销售商构成欺诈,判决锦麟盛泰公司三倍赔偿贾女士购车款1300余万元。

 

里程人为修改,一审被驳回

2014年1月26日,贾女士与锦麟盛泰劳斯莱斯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以52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EWB型汽车。后锦麟盛泰公司向其出具了另一家德特公司开具的发票,价款为460多万元。

据称因贾女士长期不在国内,故劳斯莱斯仅1000多公里的行驶记录。直到2015年4月,车辆仪表系统故障,贾女士遂将车辆送往维修中心,却被意外告知,该车公里数被人为调整过,按规定厂家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2015年7月,贾女士将该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汽车销售合同》,除购车款外还赔偿自己1300万余元。而销售公司解释称所售车辆质量合格、不存在欺诈。

一审朝阳法院判决认为,贾女士一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存在上述问题及锦麟盛泰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贾女士不服,故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结果:销售商赔偿车主1300万

据调查,涉案车辆为宝马中国公司于2013年进口至广州,并于2013年6月运送至北京。进口时,公司将该车作为自用活动用车,并于2013年7月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使用近5000公里。后宝马中国公司转售给了德特公司,德特公司又转售给锦麟盛泰公司。宝马公司称,该车辆销售时,已有4938公里的里程数,并为此优惠了12万美元。最后,锦麟盛泰公司将该车以新车的形式出售给贾女士。

贾女士认为,销售公司所售的涉案车辆本为二手车,有一定的里程数,却未告知自己,而是将涉案车辆当作新车售卖。且据维修时4S店介绍,涉案车辆的里程表已被调整,零部件有损毁现象。因此,销售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

9月19日上午,该案在三中院当庭宣判。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锦麟盛泰公司构成欺诈,判决锦麟盛泰公司三倍赔偿贾女士购车款1300余万元。

锦麟盛泰公司发言人则表示,销售商没有能力修改汽车的里程表,将继续申诉。

像劳斯莱斯全国顶级豪华车不同于一般汽车,其品牌溢价高,车辆价值也达到500多万元,即使是轻微的问题也会严重影响车辆价值,从而造成消费者损失。这起持续了三年的劳斯莱斯欺诈案,如今法院宣判商家三倍赔偿,将会成为史上最贵的汽车“退一赔三”案之一。这也警醒各大汽车经销商,消费者不是那么好欺负的!

 

【律师提示】购买汽车时一定要签订正式《汽车销售合同》并要特别注明:保证全新车,无修理、无事故。行驶里程:  公里。付款最好直接支付到销售公司账户,保存好刷卡单据、发票等证据。进口车注明原产地等。有特殊要求、配置的一定要写到合同中,口说无凭。

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联系律师,交涉取证、该鉴定的及时鉴定。“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完整的证据链,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是胜诉的关键。术业有专攻,闻道有先后,专业问题还是交给专业人士去解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上一篇: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法院可以依法改责 下一篇:坚持就有希望,一起毫无希望的官司,一案变两案,获得两份赔偿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