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推翻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过错方赔偿

  发布时间:2013/2/12 11:31:52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海淀法院推翻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过错方赔偿2009年10月14日,在北医三院停车场内,本市某保安公司司机付某驾车时撞上正在奔跑的1岁9个月的孩子小豪(化名),小豪的头部被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交…

海淀法院推翻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过错方赔偿

 

     20091014日,在北医三院停车场内,本市某保安公司司机付某驾车时撞上正在奔跑的19个月的孩子小豪(化名),小豪的头部被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付某与小豪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小豪的父母起诉称,事故现场为医院院内的人车混行道,付某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小豪被碾轧致死。付某被行人拦下后,也没有主动报警,所以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他们要求付某、保安公司、保险公司共赔偿74万余元。

     海淀法院201079日作出判决,推翻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意外事故结论,认定司机存在过错,判处保安公司及保险公司向小豪的父母赔偿共计56万余元。

    海淀法院认为,在医院院内这种机动车与行人混行的特殊区域,司机负有的注意义务应远大于在一般道路上行车的注意义务。

    事故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的事故经过,小豪并非直接倒在车下,在小豪与车辆右前门直接接触过程中,付某就应觉察并即时采取紧急措施,但付某称直到听见有人喊叫才停车。

    而且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既未抢救伤者,亦未报警,而是由他人报警且由小豪家属自行支付抢救费用。

   所以,付某的行为存在过错,此次事故并非意外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小豪的母亲田女士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充分尽到对小豪的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保安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小豪的父母赔偿11.4万余元,保安公司向小豪的父母赔偿45.4万余元。

 

 

上一篇:法院调解书的效力 下一篇:北京人在外地出了交通事故如何赔偿,按照哪里的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