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通过法院改责任,精神损失费判决6万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2/6/8 12:19: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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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7年12月某日晚,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门口处,原告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适有某部队司机在执行任务返回途中驾驶“桑塔那”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轿车前部将原告连人带车撞倒,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北京市…

2007年12月某日晚,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门口处,原告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适有某部队司机在执行任务返回途中驾驶“桑塔那”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轿车前部将原告连人带车撞倒,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队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单位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治疗终结后,找我代理赔偿问题,我研究案情后,发现对我的当事人最不利的有两点,一是被告的车属于军车,和被告联系后,被告说军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导致我的当事人无法获得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的全额赔偿;二是责任非常不利,虽然我的当事人伤得比较严重,但是主要责任是自己,如果按责任通常次要责任赔偿30%是非常不利的;其他的还有各种证据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其符合法律要求。
接受委托后,首先和当事人商量大致方案,因为司机骑自行车横过马路没有下车推行,在北京属于最冤的一种情形,而且是A类严重违章行为,一般人驾驶习惯都是骑车过马路,对于法律规定的横过马路要下车推行的规定根本不知道,但法律是无情的,法律不会因为你不知道而免于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初步提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理由:1、事发地点是小区门口,经鉴定肇事车现场遗留制动拖印的速度降约为53公里/小时,可见在碰撞采取措施前速度应该很高,违反了在居民区、人员密集地区减速让型的法律规定;2、交通队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是骑自行车横过道路没有下车推行,但骑车横过道路下车推行并不符合骑车习惯,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和原告商量后初步确定按照原告次要责任、被告主要责任,并且在交强险限额内由原告承担保险公司无条件全额赔偿义务(认为法律规定所有车辆都应该投保交强险,军车也不能例外,没有投保,就要由车主承担交强险义务)的方案,并对收入证明、护理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证据逐一开具、完善,准备好起诉状等起诉到昌平区人法院法院。
经过开庭审理,法庭辩论等,近日法院判决,否决了交通队认定的原告主要责任、被告次要责任的认定,判决按照原告、被告各承担同等责任(50%),并且交强险限额内被告承担全额赔偿义务。另外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法庭辩论时我们提出因为原告的伤害部位主要是面部,又是年轻女士,对今后的工作就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等,法院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为6万元,这对于九级伤残来说已经是很高的了。其他各项费用与我们当初起诉时的基本一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

 

刘春城 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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