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撞死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2/1/8 21:37: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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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电动车撞死人首担刑责 一人骑车载人 王府井路口肇事 被认定负主要责任 上午获刑6个月来源: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巍)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带人,在长安街上将一名行人撞死的江某,上午因交通肇事罪被…

 

电动车撞死人首担刑责 

    一人骑车载人 王府井路口肇事 被认定负主要责任 上午获刑6个月

来源: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巍)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带人,在长安街上将一名行人撞死的江某,上午因交通肇事罪被东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这是本市首起对电动自行车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上午9点,被告人江某被带上法庭后,点头认可了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

  据江某讲,事发当天,他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一名朋友行驶至王府井路口时,看到自行车道内一名行人斜插着向北走。

  “我判断她会继续向北,于是就想从她的南侧绕过去。”江某没有减速继续前行,但该行人突然停住了脚步。措手不及的江某一头便撞了上去。

  被撞者是一名上了岁数的老太太,在被送往医院后因颅脑损伤死亡。

  “我真的就是一名法盲,根本不知道骑车带人有多危险。”2007年就来到北京的江某是名木匠,事发后他在朋友的帮助下赔偿了死者家属5万元。

  在法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江某请求法官对自己从轻发落,边说边流泪。

  公诉人认为,在此案中不管是肇事者还是被害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被撞行人在自行车道行走,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江某是初犯,且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因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6个月。

  案情回放

  2008年10月20日16时许,江某违反规定载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无牌照)行驶,在东城区东长安街王府井南口附近,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张某撞倒,致其重度颅脑损伤。

  张某于当日被送往医院后,于10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江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点评:在普通人看来,只有机动车肇事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作为做司空见惯的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肇事造成严重后果,并且承担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也一样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规定,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后果,就要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在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体上并未限制为机动车驾驶人,而是一切交通行为的参与者,只要违反交通法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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