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和飙车2011年5月1日后将构成刑事犯罪

作者:刘春城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1/2/26 17:29: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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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醉驾和飙车2011年5月1日后将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二十二条规定:在…

 

醉驾和飙车2011年5月1日后将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据了解,世界各国都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后果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见拘役的起刑就是1个月,最多6个月,显
然比原来的醉酒驾驶治安处罚最多15日要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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