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原因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难

  发布时间:2012/12/5 21:14: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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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延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原因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难作者:严杨发布时间:2012-02-2414:36:23一是保险公司不积极出庭应诉。一些保险公司对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抱有无所谓的态度,为了节约自身的应诉成本,如…

延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原因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难

作者:严杨  发布时间:2012-02-24 14:36:23

 


 

一是保险公司不积极出庭应诉。一些保险公司对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抱有无所谓的态度,为了节约自身的应诉成本,如交通费、住宿费等花费,采取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的态度和做法。尤其是住所地在外地的保险公司,缺席率较高,致使法院无法组织涉案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二是保险公司内部规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保险公司规定的赔偿标准与法院审判适用的赔偿标准存在差异,其业内适用的赔付标准较低,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差距较大;此外,保险公司对其分公司、支公司限定了赔付额度,并规定超额部分需报请上一级公司审批。许多保险公司为避免超额部分的层层报请,以及超业内标准赔付可能带来的处罚,偏向选择等候法院判决。

三是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受限,制约调解意愿。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通常不出庭,多委托公司的职员或律师代理,但委托代理人在赔偿数额方面往往没有获得充分授权,有的明确要求委托代理人不能同意调解;一些保险公司还对代理出庭的本公司职员设定所允许接受的赔付额度,并与职员的绩效考核相挂钩,导致委托代理人无法或不愿接受调解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延庆法院建议:一是建立与保险行业协会的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法律事务联系人制度,就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协调,邀请保险行业协会的人员参与相关案件的调解工作。二是建立与保险公司的联动机制,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保险实务与法院适用标准的衔接;适时开展联合培训,扩充审判人员保险知识、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三是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引导保险公司矫正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方面不适宜的内部规定及做法,对保险公司内部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奖惩机制提出改善建议,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和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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