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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孕妇打流产、胎死腹中如何处罚?
将孕妇打流产、胎死腹中如何处罚?
这两天,因为遛狗不牵绳,浙江杭州孕妇杨女士和一名为saya-的网络红人起了争执,致使其先兆流产。那么将孕妇故意伤害致流产或者先兆性流产如何处罚呢?先看看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根据造成的后果分为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处罚的:
① 轻微伤:根据不同情节治安处罚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
② 轻伤(包括轻伤一级、二级):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③ 重伤:一般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如何判断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呢?必须经过有专业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鉴定,而不是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更不是看外表。目前伤情鉴定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 年8 月30 日发布·,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关于孕妇流产方面的鉴定标准主要是以下几项:
5.8.2 重伤二级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5.8.4 轻伤二级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5.8.5 轻微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规定,只有造成轻伤以上的故意伤害才会以刑事犯罪处理,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是依据伤情的具体结果来定罪量刑的。
而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对于“流产”所作出的相关认定标准,“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被认定为重伤,“外伤性难免流产”被认定为轻伤,“外伤性先兆流产”被定为轻微伤。所以,若杨女士的伤情经过法医鉴定和医院临床诊断的结论只是“外伤性先兆流产”,那么,她的伤情就是属于轻微伤的标准,则陈某母女的行为还达不到刑法意义上的“伤害”程度,只能由警方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和/或罚款。
另外无论杨女士伤情鉴定结论为何,她都可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的法律规定,要求陈某母女赔偿其因被殴打而支出的相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出生后的胎儿有缺陷,还需要法医鉴定缺陷与殴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因果关系的有无、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示】:冲动是魔鬼,遇事冷静、依法处理,小不忍则乱大谋,打架的后果: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
【案例】汪某故意伤害致受害人胎儿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989号刑事裁定书
【原判认定】被告人汪某和被害人张某(案发时已怀孕约九周)原均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XX制品厂工作,案发前二人因工作上的事情产生过矛盾。
2014年4月29日凌晨零时20分许,汪某来到位于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的“XX蒸菜馆”,找到正在吃夜宵的张某理论,二人随后发生争吵。汪某先打了张某一耳光,张某还手打了汪某一个耳光,汪某又打了张某一个耳光,期间二人还发生了推搡和扭打,后被同事拉开。同年5月2日上午,张某到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其腹内的胎儿已经死亡。同年5月4日,张某报警,民警于当日将汪某抓获。经鉴定,张某被伤后造成外伤性难免流产,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同年5月21日,汪某的亲属赔偿了张某15000元,张某出具了谅解书。同年7月15日,汪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这个案子特殊在凶手也是女的,而且也已怀孕,所以最后判了缓刑)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书,经鉴定,张某被伤后造成外伤性难免流产,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一审判决】:原判认为,被告人汪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汪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审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汪某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春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