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否主张“双重赔偿”

 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9/10 9:47:5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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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否主张“双重赔偿”作者:张维霞发布时间:2012-08-0711:55:45一、据以研究的案例2009年10月27日,刘某骑电动车在密云县密虹公园灯岗处由南向北行驶,程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否主张“双重赔偿”

作者:张维霞  发布时间:2012-08-07 11:55:45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9年10月27日,刘某骑电动车在密云县密虹公园灯岗处由南向北行驶,程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程某受伤。经交通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于当日被送往密云县医院救治,急诊留观1天,于2009年10月28日转至该院住院处住院,11月13日出院,实际住院17天。经诊断程某为:L2椎体压缩骨折。刘某为程某花费医疗费1535.49元,给付住院押金480元,出院后给付现金300元。程某自行支付医疗费8060.49元。另查,程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于2010年5月5日从该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8859.3元,报销费用总额中包括被告刘某花费医疗费1999.58元。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程某身体受伤,被告刘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原告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属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刘某于赔偿原告程某医疗费五千九百九十六元六角六分、护理费二千九百七十元、误工费六千元、营养费三百四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百八十元、交通费五十元,共计一万五千八百三十六元六角六分。

    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发生意外事故后,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报销的数额是否仍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即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民法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仅可以就从保险公司报销后剩余的费用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简单的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应区分商业保险的性质而适用不同赔偿标准。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问题应从保险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性质界定

    按照性质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而人身保险则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可见,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性质属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如下所述:1.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不同。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保险费缴付能力,选定适合自己的保险金额。当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只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即可,即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定额保险合同。财险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仅能就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主张赔偿。此规定的目的旨在避免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钱财的道德风险。2.是否适用代位求偿权存在不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即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再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受到伤害后,既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又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能向侵权人代位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索赔的权利。这也充分体现了人的生命或身体无价的特点。3.保险期限不同。大多数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限较长,而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除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多为1年及1年以下短期合同。4.人身保险一般具有保障性和储蓄性两方面功能,而财产保险一般只具保障性功能。

    2.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通过从保险理论及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因第三人原因致被保险人财产和人身受损,对于是否直接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应区分保险标的及保险合同的性质,如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则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实际得到的补偿数额应等于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赔偿,从而避免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保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如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因对人的寿命和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在被保险人报销相应保险后,应赋予其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不仅对受害人因第三人侵权引发财产损失的弥补,同时也使其心灵得到慰藉和满足。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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