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辆贬值损失案件的代理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2/6/8 14:46:2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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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车辆贬值损失案件的代理专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刘律师联系电话:010-81743775 2007年春节期间,在北京市昌平某小区,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事故,经昌平区交通对认定A车全责,B车无责,事故发生后A车赔偿了B车的…

一起车辆贬值损失案件的代理

专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刘律师联系电话:010-81743775 

 

2007年春节期间,在北京市昌平某小区,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事故,经昌平区交通对认定A车全责,B车无责,事故发生后A车赔偿了B车的全部修理费,尽管到专业4S店进行了非常细致的维修,该换的件全部更换,但是B车觉得自己的车辆刚购买一年多,就发生这样的严重损坏,虽然修好但心里非常别扭。

经4S店专业人员估计如果卖掉最少比没发生事故时少卖10多万元,于是B车决定起诉A车,案件立案后,关于应不应该赔偿,赔偿多少钱争议非常大。A车认为已经修理费,车辆已经完全修复,恢复了原状,承担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车辆的骨架、主体结构没有受到损坏,对于损坏的部件均进行了全新更换,车辆价值不但没有减少,相对于原来使用了一定期限的部件还有很大的升值。

车辆贬值费,并非必然会产生的损失,原告购买车辆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倒手转卖,买卖行为没有实际发生,原告的损失也没有实际发生,本次事故并未直接导致车辆使用性能的降低,原告要求的贬值损失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同意原告的贬值费请求。

后通过法院委托专业评估部门进行评估,车辆贬值损失27000元。原告认为虽然车辆经修理恢复使用,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原告造成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原告修复的车辆已经评估部门评估,贬值费明确,是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和评估费。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近日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27000元并承担评估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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