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级别降低的教训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2/6/11 14:20:4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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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伤残鉴定级别降低的教训去年代理的一个交通事故案件,近日有空整理出来,供大家分享办案经验:2009年12月某日,在北京海淀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胫骨平台骨折,做了内固定手术,出院后,原告经过交通队委托,…

伤残鉴定级别降低的教训

 

去年代理的一个交通事故案件,近日有空整理出来,供大家分享办案经验:

200912月某日,在北京海淀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胫骨平台骨折,做了内固定手术,出院后,原告经过交通队委托,鉴定为9级伤残,因为一年后要进行二次手术,原告考虑等二次手术结束后一块解决,结果就等了将近一年,二次手术结束后,各种损失完全确定了。本打算一次性解决也就算了,但是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保险公司和被告司机单位,对原告通过交通队委托所进行的伤残鉴定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支持了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理由是原告原来在交通队委托下进行的伤残鉴定,被告毫不知情,未参与鉴定过程,不能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性、结论的公正性。

 

结果重新鉴定结论出来后,伤残等级由9级变为10级。很出乎意料,一般来说,伤残鉴定结果很少有改变的,现在想来可能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的伤情恢复得越好,并且随着功能锻炼的加强,肢体活动性能大大提高。

 

因此做伤残鉴定应该在尽可能早的时候进行,那样伤残等级可能高些,即使在2011年,在北京每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就5万多,再加上精神损失费等,每级伤残差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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