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解决救命钱的一个非常重要程序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09/12/13 0:08: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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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9年年初,张某乘坐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出租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张某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抢救治疗,因张某损伤太过严重,一直在积水潭医院的ICU病房抢救,每天的费用,多的上万,少…
   2009年年初,张某乘坐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出租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张某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抢救治疗,因张某损伤太过严重,一直在积水潭医院的ICU病房抢救,每天的费用,多的上万,少的也要6000以上,一个月就30万左右,刚开始出租公司还能勉强垫付医疗费,后来出租公司感觉就向个无底洞,如果伤者再活10年那费用就上千万,到了两个月的时候就开始拖欠、拒不支付医疗费了,当事人的家属非常着急,如果数额小谁也可以想想办法,自己先垫付然后再索赔,但是我的当事人伤得非常严重,无法自主呼气,每日需要上呼气机,还有各种手术,费用惊人。刚开始拖欠几万医疗费,医院还能忍受,但是上10万以后,医院就急了,每日崔的当事人焦头烂额,医院治疗的积极性大为降低,用药明显偏少。我的当事人随时有生命危险,后来当事人实在没有办法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事人家属委托我后,第一件也是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解决目前的急救医疗费问题,我也以最快的速度进行了调查,马上立案,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要求被告紧急支付抢救医疗费30万元。因为正好赶上快五一放假,医院的费用已经拖欠20万元,我和当事人基本每天都要跑一次法院,甚至两次,最后经过我们的一再努力和法官的大力支持,10天左右我们就拿到了30万的救命钱。
 
特别提示: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先予执行的申请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三)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先予执行申请书
  1.格式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的内容)
  1.……
  2.……(写明给付数量、金额等)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先予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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