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过主路被撞受伤 保险为无责车主垫款

作者:万会兵 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7/10/10 17:08: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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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人过主路被撞受伤保险为无责车主垫款作者:万会兵沈光发布时间:2007-10-1010:08:29行人被撞受伤且负全责,保险公司为无责车主先行垫付款项。近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了房山法院的一纸判决,判决由该公司返…

行人过主路被撞受伤 保险为无责车主垫款

作者:万会兵 沈光  发布时间:2007-10-10 10:08:29


    行人被撞受伤且负全责,保险公司为无责车主先行垫付款项。近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了房山法院的一纸判决,判决由该公司返还原告赵女士人民币1500元。

    2005年11月29日,赵女士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到丰台区西四环主路青塔桥南侧时,与由东向西步行进入西四环主路的马某相撞,马某受伤,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赵女士先行向马某支付赔偿款1500元。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行人马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6年5月,经丰台法院一审,确认由某保险公司在赵女士的车辆保险责任限额5万元内承担保险责任。二审法院也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是保险公司对于赵女士先行垫付的1500元拒绝支付。赵女士认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了保,法院已确认某保险公司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其先行垫付的1500元理应退还。于是赵女士以某保险公司不当得利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某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与被保险人赵女士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根据交通队的责任认定,赵女士在事故中无责,其垫付1500元的行为属于赵女士自愿,且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不当,保险公司并没有因此取得不当利益,故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这笔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保险公司对马某的赔付责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赵女士先行垫付的款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故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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