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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不当酿成事故 司机依责相互赔偿
停车不当酿成事故 司机依责相互赔偿
作者:杨永红 发布时间:2007-10-10 16:00:00
王某驾驶的车辆停车妨碍了交通安全,造成行至此处的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在王某车辆尾部,两车损坏,张某受伤。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9万余元;张某赔偿王某车辆损失费430余元。
2006年3月15日,王某驾车到某村接人,沿公路由南向北行至所接人家处,遇有同向后边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至此。由于张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车辆又未戴安全头盔,加之王某停车妨碍交通安全,张某车撞在王某车尾部,两车程度不同受到损坏,张某受伤。张某先后到两家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挫裂伤,额部脑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骨折,右侧硬膜下积液,右颜面部软组织损伤,右髋关节后脱位,右髋臼骨折,右胫骨颗间棘骨折,坐骨神经轻度挫伤。5月7日,交通大队认定张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9月28日,张某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30%。后经交通大队调解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二次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4.4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车辆且未戴安全头盔,对该次事故的发生,其应负主要责任。王某停车妨碍交通安全,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在该次事故中,因双方均程度不同造成了损失,故双方应依责相互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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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