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鉴定申请书 不能举证输官司

作者:马建庆 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7/10/15 17:46:3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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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交鉴定申请书不能举证输官司作者:马建庆发布时间:2007-10-1515:26:35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大兴法院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进行终审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方虽然对…

未交鉴定申请书 不能举证输官司

作者:马建庆  发布时间:2007-10-15 15:26:35


    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大兴法院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进行终审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方虽然对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有异议,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也未预交鉴定费用,所以法院认定该赔偿协议有效,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24日,吴某驾驶原告李某的小客车由南向东行至大兴区京开路榆垡检查站路口时与白某驾驶的某公司的小客车相撞。经大兴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某公司的驾驶员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后某保险公司大兴支公司确认李某小客车修理费为4889元。第二天,双方协商后,白某书写了一份赔偿协议。李某让吴某签名后,白某将4500元钱交付李某。后大兴保险支公司对某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原告李某主张自己车辆为新购车,到北京4S店进行专业修理。为此,将某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2万余元修理费。

    对于协议中“赔付小客车修理费4500元整”,原告方没有异议,但是对于 “经双方协商再有问题后果自负”不予认可,认为这是白某后加上去的。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提出进行鉴定,但是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李某未能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也未预交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虽然原告方提出了口头鉴定申请,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李某未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及预交鉴定费,故李某的主张,没有证据予以支持。

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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