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中“自动投案”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2/12/31 15:45:3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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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通肇事案件中“自动投案”的认定根据《意见》的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这是交通肇事罪自首最典型的形态。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有时肇事人…

交通肇事案件中自动投案的认定

 

根据《意见》的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这是交通肇事罪自首最典型的形态。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有时肇事人并未完全实施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三项行为,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还是要具体考察肇事人是否符合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是否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

可区分以下情形:

1.交通肇事后忙于抢救伤者,委托他人代为报案的,这种情形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情况,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2.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或者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如实告知公安机关自己所处位置,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这符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第一种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滞留在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或者送伤者就医后在医院等待,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这符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第二种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4.交通肇事后能及时抢救伤者,但并未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报案,亦不明知他人已经报案,在现场或者医院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情况比较复杂。由于肇事人没有报案,也不明知他人已经报案,其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并未充分体现出来,有可能是忙于抢救伤者而一时疏忽,也有可能是打算送伤者就医后再报案,当然还有可能是并不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对此,需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各种情况以及肇事人的具体行为,审慎作出判断。由于抢救伤者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最迫切的事项,为了鼓励肇事人及时抢救伤者,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肇事人有不愿接受法律制裁的意图,就可以认定为自首。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在闹市区,肇事人虽然不明知他人已经报案,但按照常理众多围观者中一般应当有人报案的,或者肇事人送伤者就医时如实介绍致伤原因,医院闻讯后报案的,只要肇事人能及时抢救伤者,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就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5.交通肇事后虽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但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或者为逃避法律制裁而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因其明显具备不愿接受法律制裁的意图,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三)交通肇事后自首的,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把握

根据《意见》的规定精神,交通肇事后自首的,由于肇事人同时负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法定义务,故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对其自动投案行为的法律价值不宜过高评价,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同理,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由于肇事人直接违背了上述法定义务,故应当以肇事后逃逸的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本案所具备的从严情节是:(1)无证驾驶;(2)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从宽情节是:逃逸后自首,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那么,在量刑时应当如何对上述情节进行综合评价呢?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就本案而言,首先应当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即便按照自首最多减少基准刑的40%、赔偿被害方损失最多减少基准刑的30%这种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来看,本案的量刑也应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左右,再考虑《意见》规定的从严把握交通肇事罪自首的从宽幅度的政策精神,以及本案的无证驾驶情节,故本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明显偏轻。当然,本案的一审判决是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印发之前作出的,规范性司法文件一般只能适用于尚未审结的案件,并不溯及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孟伟)

 

 

摘自:最高院刑审一庭 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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