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陕西高院  发布时间:2020/3/28 21:46:4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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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已经我院2019年10月31日第十二次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公布。全省各级法院应遵照施行,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4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制定本意见。

  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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