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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鲁高法[2020]1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 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对于我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本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刘春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