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十二年非亲生 法院判决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发布时间:2012/7/30 0:14:0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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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儿十二年非亲生法院判决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养儿12年,到头来竟发现非亲生。悲愤交加的赵某将李王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王女士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抚养费。原告赵某与被告王女士于1998年…

养儿十二年非亲生 法院判决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养儿12年,到头来竟发现非亲生。悲愤交加的赵某将李王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王女士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抚养费。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女士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被告王女士于1999年底生下一女。原告当时就有所怀疑,后赵某因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由于考虑孩子当时较小,便撤回起诉。但至今两人感情仍没有好转,2011年10月,女儿年满12周岁,由于多年疑虑,赵某决定做DNA鉴定检测女儿是否是亲生孩子,赵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赵某与女儿没有亲子关系。原告赵某为此精神崩溃。在诉讼中,王女士对赵某自行委托所作的鉴定结论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后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共同委托一家鉴定机构,最终结果显示王女士所生女儿与赵某之间无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经审查认为,经DNA鉴定表明,被告王女士所生女儿非原告赵某所亲生。王女士在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下女儿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由于被告王女士所生女儿非原告赵某亲生,原告赵某对其没有抚养义务,判决被告王女士返还原告刘某抚养费12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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