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否有共犯?

作者:刘春城  发布时间:2009/4/10 8:52: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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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通肇事罪是否有共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

交通肇事罪是否有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什么是共犯?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仅仅从这表述中就可以看出只有故意犯罪才会存在共同犯罪,而过失犯罪由于其主观上表现为非故意,因此就不可能有共同犯罪这一说。即使现实中存在由于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共同过失可构成共同犯罪,同样不能认定其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罪在刑法理论中向来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新《刑法》中对于交通肇事罪作了新的规定,但从犯罪构成来看,并没有与旧《刑法》有什么区别。只是增加了相关的结果加重的量刑规定。因此从条文来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各个要件并没有改变。因此,交通肇事罪仍然是个过失犯罪。

   该条解释在理论上与前面所剖析的相悖。那就是说该条解释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界限,成了对法律条文的扩大解释。但对法律条文的扩大解释在理论上就是一种立法行为。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定、修改权限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无此权限。因此,人民法院所作的扩大解释的行为当属违宪。

   因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此司法解释有其现实中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着其与理论和现行法律相背离的一面,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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