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按照居民标准赔偿的成功案例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07/9/23 11:33:4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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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6年7月某日,原告张某乘坐被告某单位司机朱某驾驶的宇通牌大客车在怀柔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不久,原告张某就全权委托我代理,张某经过住院治疗伤情稳定后,共住院75天,经…

20067,原告张某乘坐被告某单位司机朱某驾驶的宇通牌大客车在怀柔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不久,原告张某就全权委托我代理,张某经过住院治疗伤情稳定后,共住院75天,经医院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左肱骨开放骨折,行钢板内固定术,取钢板的二次手术费约8000元,住院期间陪住一人,持续误工至2007318日。后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本案的其他赔偿没有太大争议,主要争议在原告的户口是北京郊区农业户口,在交通队调解时交警的调解也是按照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质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并且是按照2006年的上一年度即2005年的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60元,我坚持应该按照2006年的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78原计算,因为计算标准相差悬殊,调解不欢而散。

 

我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且要求当事人按照我的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长期在城里居住、工作。起诉到法院后,不久开庭,法院判决被告应该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即2006年的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78原计算,总计赔偿残疾赔偿金39956元,单独这一项就比交通队调解的残疾赔偿金多了24258元,而且还有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其他交警根本不过问的费用。其他误工费、护理费等都要比交通队调解的多很多。

 

打官司虽然费时费力,还要花律师费,但残疾、死亡的事故还是非常有必要打官司的,打官司赔偿往往要比交通队调解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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