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成功上诉的交通事故案件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07/8/24 15:40: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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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6年2月2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郑某驾驶华联印刷有限公司的中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李某由南向北步行横穿机动车道,中型客车将李某撞伤。经西城交通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负事…

2006225在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郑某驾驶华联印刷有限公司的中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李某由南向北步行横穿机动车道,中型客车将李某撞伤。经西城交通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李某将郑某所在的华联印刷有限公司和肇事车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起诉到西城区人民法院。因为华联印刷有限公司有法律顾问(北京某知名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直接委托该律师全权代理。

20061227西城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李某的总损失为695292.92元(包括已经支付的1.3万元),被告华联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20万元。法院确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为200671实施了交强险,法院认为,20万元中有5.8万元应视为交强险,由保险公司无条件赔偿,剩下的14.2万元仍为商业三者险。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5.8万元+14.2X40%=56800=11.48万元。被告华联印刷有限公司赔偿185117.17元(不包括已经支付的1.3万元)。

一审判决后华联印刷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保了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怎么可能只赔偿11.48万元,而自己确要赔偿185117.17元,那我还保20万干什么?20061228找到我要求上诉,经我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发现案件疑点颇多,认为上诉的希望很大。因为马上赶上元旦放假,在没有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况下我就着手起草上诉状,200714日与华联印刷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00715日我去法院找法官递交上诉状,法官却说你们的案子已经过了上诉期,不能再上诉了,当时我非常吃惊,因为我手里的判决书上的日期是20061227日,到07年的15日才9天呀,还有6天上诉期才满呀。我就问法官原因,法官说20061219日已经口头宣判(我的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口头宣判这回事,也就无法告诉我),今天是第16天了,让我回去查法规。我当时都晕了,但毕竟是法官说的话,赶紧就回去查了所有关于民事上诉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发现一条说上诉期可以从口头宣判之日开始计算的,都是说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计算上诉期。并且把查询的所有法规整理打印又去找法官,还是不同意,就找庭长说明情况。庭长说你可以写一份书面材料交上来,过几天给答复,我想今天你们都说过了上诉期,那再等几天不更吹了,就又接着找,但都不能立即给我答复。在无望返回的路上,接到了书记员的电话,说和庭长商量了你们还可以上诉,但没希望,并且给我拿了一些材料证明他们判决的正确。我才不管那些呢,先给我办了上诉手续再说。就这样一波三折终于上诉成功了。

等到43日终于在一中院开庭(其实就是谈话)了,开庭中我详细阐明了我方的上诉理由,并且递上了早已准备好的《代理词》。

2007619突然接到了二审法官的电话,说你们的案子经过我们法院做工作,保险公司已经同意赔偿20万了,让过去签署调解协议。当时确实很高兴,终于上诉有希望了,最少可以为当事人减少赔偿85200元。和当事人商量后也就同意这个结果了。72终于收到一中院寄来的调解书。

但本案一审中也存在很多问题,通过阅卷发现例如伤残鉴定,一审代理律师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就直接认可了,而81%伤残一项就牵涉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近50万元。如果申请重新鉴定,很可能20万元的保险就够用了,我的当事人就可以不用额外赔偿或者赔偿很少的费用了。

在一审中经法医鉴定,李某智商:18,智力等级:极重度障碍。右上肢肌力Ⅴ-级,左上肢肌力Ⅳ级,双下肢肌力Ⅲ+级。总计赔偿指数81%(相当于3级伤残)。华联印刷有限公司的律师并没有对该鉴定报告提出任何异议,但实际上该鉴定报告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

1、鉴定3级的主要医学依据是: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韦氏智力测验结果:智商:18,智力等级:极重度障碍。报告人:张某。

右上肢肌力Ⅴ-级,左上肢肌力Ⅳ级,双下肢肌力Ⅲ+级。

2、鉴定报告所引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3级伤残的标准)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四级伤残的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10级的标准)。

但是根据(GB18667-2002)标准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法医鉴定与病例记载存在重大差别。

在原告病例中发现以下记载:

1、2006年3月21日出院志:出院时查体:一般情况可,神志清楚,语言流利,……四肢活动可,肌力肌张力正常。

2、2006年5月31日住院志第二页:四肢肌力Ⅴ级。

因此我认为智商18应该属于1级伤残。为什么能够评定为1级伤残的确评定为3级,这也说明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的实际情况有所怀疑,不敢评得太高。因为实际上开庭时李某出庭时能够正确表达,行走。如果真是智商18,那么不可能正确表达的。右上肢肌力Ⅴ-级,左上肢肌力Ⅳ级,双下肢肌力Ⅲ+级,应该是瘫痪状态。但实际上无论是语言表达还是行走和正常人区别并不大。但是就因为一审律师草率的认可了。从程序上来说二审很难推翻。也只能任目前的结果了,总比维持原判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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