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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上诉的交通事故案件
一审判决后华联印刷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保了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怎么可能只赔偿11.48万元,而自己确要赔偿185117.17元,那我还保20万干什么?2006年12月28日找到我要求上诉,经我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发现案件疑点颇多,认为上诉的希望很大。因为马上赶上元旦放假,在没有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况下我就着手起草上诉状,2007年1月4日与华联印刷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007年1月5日我去法院找法官递交上诉状,法官却说你们的案子已经过了上诉期,不能再上诉了,当时我非常吃惊,因为我手里的判决书上的日期是2006年12月27日,到07年的1月5日才9天呀,还有6天上诉期才满呀。我就问法官原因,法官说2006年12月19日已经口头宣判(我的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口头宣判这回事,也就无法告诉我),今天是第16天了,让我回去查法规。我当时都晕了,但毕竟是法官说的话,赶紧就回去查了所有关于民事上诉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发现一条说上诉期可以从口头宣判之日开始计算的,都是说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计算上诉期。并且把查询的所有法规整理打印又去找法官,还是不同意,就找庭长说明情况。庭长说你可以写一份书面材料交上来,过几天给答复,我想今天你们都说过了上诉期,那再等几天不更吹了,就又接着找,但都不能立即给我答复。在无望返回的路上,接到了书记员的电话,说和庭长商量了你们还可以上诉,但没希望,并且给我拿了一些材料证明他们判决的正确。我才不管那些呢,先给我办了上诉手续再说。就这样一波三折终于上诉成功了。
等到4月3日终于在一中院开庭(其实就是谈话)了,开庭中我详细阐明了我方的上诉理由,并且递上了早已准备好的《代理词》。
但本案一审中也存在很多问题,通过阅卷发现例如伤残鉴定,一审代理律师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就直接认可了,而81%伤残一项就牵涉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近50万元。如果申请重新鉴定,很可能20万元的保险就够用了,我的当事人就可以不用额外赔偿或者赔偿很少的费用了。
在一审中经法医鉴定,李某智商:18,智力等级:极重度障碍。右上肢肌力Ⅴ-级,左上肢肌力Ⅳ级,双下肢肌力Ⅲ+级。总计赔偿指数81%(相当于3级伤残)。华联印刷有限公司的律师并没有对该鉴定报告提出任何异议,但实际上该鉴定报告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
1、鉴定3级的主要医学依据是: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韦氏智力测验结果:智商:18,智力等级:极重度障碍。报告人:张某。
右上肢肌力Ⅴ-级,左上肢肌力Ⅳ级,双下肢肌力Ⅲ+级。
2、鉴定报告所引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四级伤残的标准)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10级的标准)。
但是根据(GB18667-2002)标准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法医鉴定与病例记载存在重大差别。
在原告病例中发现以下记载:
1、2006年3月21日出院志:出院时查体:一般情况可,神志清楚,语言流利,……四肢活动可,肌力肌张力正常。
2、2006年5月31日住院志第二页:四肢肌力Ⅴ级。
因此我认为智商18应该属于1级伤残。为什么能够评定为1级伤残的确评定为3级,这也说明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的实际情况有所怀疑,不敢评得太高。因为实际上开庭时李某出庭时能够正确表达,行走。如果真是智商18,那么不可能正确表达的。右上肢肌力Ⅴ-级,左上肢肌力Ⅳ级,双下肢肌力Ⅲ+级,应该是瘫痪状态。但实际上无论是语言表达还是行走和正常人区别并不大。但是就因为一审律师草率的认可了。从程序上来说二审很难推翻。也只能任目前的结果了,总比维持原判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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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