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的认定、复核,财产损失统计等问答

作者:刘春城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9/5/1 18:49:5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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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火灾事故的认定、复核,财产损失统计等问答【前言】2018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设立。2018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

火灾事故的认定、复核,财产损失统计等问答

【前言】2018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设立。2018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以前消防归口公安部管理,现已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下设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但是在过渡期,原公安部发布的有关消防规定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队”应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问:消防机构在火灾处理中有哪些权利和职责?火灾事故责任由谁认定?火灾发生后多长时间认定火灾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解读】:因此消防救援机构的权力是: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问:火灾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

答:根据公安部令第12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解读】:“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实践中有的消防救援机构并不依职权主动委托评估鉴定火灾损失,让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这时就需要自己及时委托了,因为火灾具有特殊性,必须及时取证、搜集材料,火灾现场一旦被清理,证据灭失,会给评估鉴定带来困难。

 

问:受损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价格鉴定吗?有法律效力吗?

答: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

(二)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

(三)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四)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解读】:因此,受损单位和个人是可以自行委托价格鉴证机构的,但是“消防救援机构”有权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是否采信。一般来说有价格鉴定评估资质、依照法定程序平谷的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问:火灾发生后多长时间申报火灾直接损失?火灾损失如何统计?

答: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解读】:规定是受损单位和个人应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比如购买合同、发票、付款证明、物流单据、相关单位证明、建造装修协议等。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①受损单位、个人的申报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③调查核实情况,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问:“消防救援机构”多长时间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答: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解读】:法律规定是及时认定起火原因,并未规定具体天数,可能是火灾的特殊性,有大有小,很多还需要专业鉴定。无法准确规定具体时间,只要求及时认定。

 

问:消防救援机构一定能查清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吗?

答: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解读】:鉴于火灾的特殊性,有的烧的灰飞烟灭,加上灭火扑救,有些事故确实无法查明原因。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注明: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火灾认定前要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类似于听证会,有理说理,有证据提交证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要依法送达,并告知复核权力。

 

问: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事故卷宗、证据材料吗?

答: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解读】: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①火灾事故认定书、②现场勘验笔录、③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

但涉及①国家秘密、②商业秘密、③个人隐私或者④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一般为了火灾事故复核或者民事赔偿诉讼的需要,建议及时复制有关材料,便于撰写复核审请书或者合理确定民事赔偿被告、火灾责任大小等。

 

问: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答: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解读】: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在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说明,此处的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这一点比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强,交通事故责任不服申请复核的期限只有三日,火灾复核给当事人更多的准备时间。

 

问:复核是否都受理?

答: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六条:“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解读】:申请复核的必须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能重复申请,另外简易程序处理的火灾事故不能申请复核。

 

问:复核机构多长时间作出复核结论?

答: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解读】: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可能的复核结果:①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②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③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问:火灾事故处理主要涉及那些法规、规章?

答:主要涉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2、公安部令第12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3、公安部《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公消[2011]43号

4、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

5、《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85—1998

6、地方性法规例如《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修订)

……

刘春城律师

18年资深执业律师,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团队合作,专业办理婚姻继承、房屋买卖、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民、刑、经济法律业务,经验丰富、成功率高,TEL:13910393880(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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