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职务侵占案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2/9/16 11:32:4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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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张某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张某,男,58年生人,北京某销售公司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羁押逮捕,字2009年起,利用担任建材城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商户出租费用20余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被告张某辩…

被告张某职务侵占案

案情简介:

张某,男,58年生人,北京某销售公司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羁押逮捕,字2009年起,利用担任建材城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商户出租费用20余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张某辩称:

其一共从商户手中收取了24万元人民币,其中8万元交给公司财务,用于支付建材城的地租费用,支付王某汽车使用费5万元,借给李某1万元,剩余8万元用于装修经营部,故其没有侵占单位的公款。

 

辩护人意见:控方大部分证据形式要件不合法,加之缺少关键证据即公司的财务账册佐证,故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的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建议法院对被告张某宣告无罪。

庭审中,控方出示了大量商户的证人证言,收取租金的收据和白条。

经审理查明:被告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公司应收款项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对其收取商户欠款未入公司账的基本事实未提出异议只是对涉案款的去向做出了解释,但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解释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1、被告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2、责令张某退赔人民币20万元,发还公司。

一审判决后,被告张某的家属对一审判决非常不满意,律师辩护也未提出任何可行方案,不但为争取到从轻处罚,反而加重了处罚,与预期相差甚远。找到我想委托我作为二审辩护人,提出上诉。但是我分析了一审判决书,看了一审的案卷材料,家属也未能对一审的错误辩护方向提出任何有意义、价值的线索。认为上诉无望,所以我也就没再接受二审代理辩护的请求。

 

总结:

一个好的律师并不是只为了收取律师费,有希望、有把握的案件当然可以代理,但是对于没有多大希望的案件,应该明确告知委托人。不要给当事人雪上加霜。本案的根本错误在于公安机关调查了大量商户、取得大量证人证言、特别是黑纸白字的收据,作为一个公司经理,收取了公司应该收取的钱款却不入公司的账户,这不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吗?辩护角度从收取了钱款但是用于公司其他需要,可是你却提不出任何有价值证据的线索。这种辩护不要也罢,还不如敢作敢当,好好认罪,争取从轻处罚。现在到连一个认罪态度好的从轻情节也失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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