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看谁主动提出

作者:刘春城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7/9/10 22:42: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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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看谁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看谁主动提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无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王某到天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五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天地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4年9月10日,王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天地公司提出辞职,天地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请求并与王某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9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王某的工资为8000元/月。王某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遂于2014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解除法定原则,即劳动合同解除只能由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及《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要分两种情形区别对待:一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二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

关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的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而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的,虽然也协商一致了,但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第二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王某因个人原因向天地公司提出辞职的行为表明是劳动者即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最终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天地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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