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自助游 您该注意的事

作者:杨清惠 张甍 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12/23 21:20:5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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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驴友自助游您该注意的事作者:杨清惠张甍都市工作紧张忙碌,在难得的假期中去旅游是许多人解压的方式,自助游以绿色、自由、实惠的特点成为学生、白领的首选。目前自助游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以旅行社为依托的自助游服务…

驴友自助游 您该注意的事

作者:杨清惠 张甍  

    都市工作紧张忙碌,在难得的假期中去旅游是许多人解压的方式,自助游以绿色、自由、实惠的特点成为学生、白领的首选。目前自助游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以旅行社为依托的自助游服务,户外运动俱乐发起的自助游,由驴友自发发起的自助游这三种主流方式。旅行社一般提供机票、酒店等环节的中介服务,如发生意外以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来处理,而俱乐部及户外爱好者则主要依托网站及论坛开展活动,组织者在网上贴出线路,费用通常采取“AA制”,这样的自助游一旦发生纠纷,责任较难划分。

                        自助游变灰色  此AA制非真AA

 

    驴友梁某向法院起诉称,孙某在绿野公司经营的绿野网发帖子组织自助游活动,他报名参加此活动后发现孙某违背帖子中所承诺的活动内容:活动中人数达到51人,远远超过20人的规模限制;孙某超额收取活动费用,比如孙某以黄金周房间标准价格上涨为由要求每人再补交200元;在活动中,孙某组织的实际行程与行程计划相比缩水三分之二。梁某认为孙某违背非营利自主户外活动的承诺,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不当得利300余元。梁某同时起诉绿野公司对领队管理不力,承担孙某不当得利返还的连带责任并致歉。孙某辩称,梁某所说领队“甩景点”,是因为驴友意见不统一,才没有按计划游览。关于住宿费等费用,不同的宾馆、不同的交通工具没有可比性。孙某对于自己的被诉也很委屈,他称组织者根本没有做对不起驴友的事,是“为了省钱才没要发票”。孙某在活动中没有记账,活动结束后,他将多于收费返还给大家,每人分得16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活动的参与者梁某对活动支出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孙某有义务将活动费用的支出情况予以公示。法院根据此次活动举办时间(“十一”黄金周期间)、地点、涉及宾馆的等级及租赁的车辆情况,参考了活动发生时相关费用的市场价格,综合分析认为孙某在此次活动中确实存在不当收益。由于孙某没有合法的根据,应当将其不当得利返还梁某,但梁某请求的数额过高,法院酌定孙某返还梁某不当得利100元。法院同时认为绿野公司作为网站的经营者,并未从此次活动本身获利,亦未参与本次活动的组织、实施,其对该活动中梁某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领队超额收费即构成不当得利

 

    户外自助旅游活动的特点是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活动由组织者(或称领队)负责安排活动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即所谓的“AA制”,活动不具有盈利的性质。可是目前在网站上由“版主”、“头驴”组织的自助游,很多并不是完全的AA制,某些自助游已演变成为“专业领队”的灰色经营手段,他们靠组织各类自助游活动牟利,超额收费,这种行为在物质和心理上伤害了驴友。自助游活动帐目不公开,费用收支不明、消费项目零散琐碎,驴友很难发现领队存在牟利,就算发现,也难有确切证据证明领队不当得利的数额,而且多数驴友认为自助游比旅行社的收费已经低了很多,领队多收取点“辛苦费”也可以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自助游活动中领队违反自助游非营利的性质,额外收取的费用即属于不当得利。对此,法官告诫自助游活动组织者应当遵循自助游活动的原则,真诚为驴友服务。领队因组织自助游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应留存发票和收据,认真做好收支账目。为了提高账目的透明度,领队可以主动要求驴友一起管帐,或者将资金交由“财务官”代管。这样做既让驴友充分信任领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减少了领队所负担的责任,有利于自助游活动的开展。

 

                        驴友发生事故  责任如何分担

 

    郝某、张某发帖组织灵山一日游,孙某报名参加了出游。活动中,夏子体力不支,出现嗜睡等症状,驴友们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采取“心肺复苏”等措施,可是孙某送到医院后还是不治身亡。尸检报告显示:孙某系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孙某的父母遂将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0余万元。经证实,活动组织者与孙某系初次相识,活动经费由全体队员均摊,事发时尚未实际收取。组织者辩称自己只是活动的发起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们与队员之间根本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出游路线是全体队员协商确定,孙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

 

    法官提示:自助游组织者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

 

    法院审理认为自助游具有非营利性,活动事项是队员共同决定的,自助游管理松散,从组织形式来看,组织者不应承担过重责任,另外参加自助游活动者都了解自助游的风险,而甘愿承担风险,因此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案件中组织者已尽到相应责任和注意义务,并对孙某进行了及时、积极救助。孙某本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理应了解该类运动所具有的特殊自然风险,因此其完全可以依实际情况及自身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参加,并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事实表明当天孙某身体状况较差,并且未注意保暖,其自冒风险的行为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法院终审判决孙某的死亡是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及其自身身体状况决定的,组织者对此并无过错,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自助游免责条款  是否有效

 

    自助游中发生的事故已经引起了网友、领队、网站的关注,组织者在自助游中经常会采用免责条款,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比如绿野网站上在近期去大同的自助游帖子中声明“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团队的发起者和同行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

 

    法官提示:免责条款未必免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依据此规定,合同“生死状”约定的关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比如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旅行社要收取一定费用,并提供交通、住宿、导游等服务,其与旅游者之间形成一个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在合同中出现以上免责条款,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自助式户外运动是驴友自发组织的,队员具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组织者也并未从中获取利润,队员与领队、队员与队员之间的保障义务较低,从该种组织形式来看,与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性质不同。如有驴友在户外旅行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虽然有相互帮扶、救助的责任,但这种意义上的帮扶、救助并不是其法定或约定义务。因此,鉴于自助旅游的性质,驴友个人首先应当对其人身、财产安全尽到主要的注意义务,在其他驴友没有特别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根据个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由驴友共同分担其因人身受到伤害所遭受的损失。

 

                法官提示驴友不要只顾探险 不顾风险

 

    美国国家公园入口处有这样一句话:“入山者需自行负责自己的安全,国家公园不能保证能及时救援成功。”大凡参加过爬山、溯溪、穿越等自助旅游活动的“驴友”们对这句话均耳熟能详。很多驴友选择自助游就在于自助游可以探索未知、体验无数可能的意外,驴友在克服它解决它的时候,也获得了巨大的乐趣和满足。法官叮嘱各位驴友在满足兴趣的前提下,一定是要先保全自己,生命只有一次,驴友不能只看见户外活动带来的潇洒、痛快,而无视其风险。法官建议驴友出行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比如购买保险、做好安全保护、合理安排路线、制作意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法官同时呼吁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助户外运动,明确自助游法律性质,确定自助游组织者、经营者的条件和资质,建立完善的自助游伤亡赔偿或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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