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机动车之间的追尾事故,判次要责任者承担40%的赔偿责任的成功案例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07/8/31 0:03:2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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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6年10月12日3时05分,在海淀区西外大街白石新桥下,苏某驾驶重行厢式半挂车(吉林人和车)由西向东行驶,适有李某(死者)驾驶四轮农用运输车同方向同车道行驶时,车辆前部与前车尾部相撞,造成李某死亡,两车损坏…

20061012305分,在海淀区西外大街白石新桥下,苏某驾驶重行厢式半挂车(吉林人和车)由西向东行驶,适有李某(死者)驾驶四轮农用运输车同方向同车道行驶时,车辆前部与前车尾部相撞,造成李某死亡,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海淀区交通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

这是一起责任再简单不过的交通事故了,但是在赔偿调解中却遇到了问题,死者家里是河北邯郸的一个农民家庭,上有两个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家里突遭横祸,失去了顶梁柱,将来的困难可想而知。那天我正去交通法庭开庭,看见死者家属在那里哭泣,就知道家里肯定遭遇了不幸。就和他们聊了几句。得知负次要责任方只同意赔偿20%的损失,而且还要扣去次要责任方的车损或货损,死者家属只能得到4—5万元的赔偿。一条人命呀,尽管死者负有主要责任,但职业敏感性提醒我应该帮助他们。后来经过和死者家属长谈、分析案件的各种可能性,并且指导帮助死者家属开具了相关证明。在事先没有收取一分钱律师费的情况下,我们签订了代理合同。并着手调查、搜集案件各种材料。因为肇事司机和车主均是吉林当地的老农民,个人买车挂靠在一家公司名下给一汽运输商品车。考虑将来案件的执行也是一个大问题,经过多方调查,决定起诉司机、挂靠公司(说是挂靠,但并没有挂靠合同,行驶证也不是挂靠公司的,只是车门字上有挂靠公司的字样,并且给挂靠公司运货)要求赔偿80%的损失,尽管我也知道大的责任不太可能改,但我也只能尽可能争取,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被告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1、被告苏某驾驶的肇事车发生事故时装载总重为10740kg,荷载6000kg,超载79%,属于严重超载。装载量的大小直接影响了撞击力,加重了事故的后果。撞到一个木门和铁门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2、擅自改装车辆,车辆后部车门设有改装的灯光设置,在夜间行使时直接影响了后面车辆对于前面车辆安全距离的判断。

3、擅自改装车辆,后部货梯支架超出车厢,直接威胁到后部车辆驾驶室人员的生命安全。

4、根据《北京晨报》的报道:“据一名目击者告诉记者,事发时,那辆长十多米的大货车在主路上由西向东正常行驶,当开到事发地点附近时,正准备停车,就被后面来的一辆小货车撞上了。据了解,大货车是一汽大众的商品运输车,原本是要开到紫竹桥附近的一家汽车专卖店,但开过了头,没想到正准备停车时却被后面的车追了尾。”按照规定主路上不能随便停车,正是苏某突然违章减速停车的行为致使李某来不及采取措施导致追尾。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及李某的死亡主要还是被告苏某超载、擅自改装车辆、在主路随意减速停车造成的,苏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2007年6月21日终于等到法院判决了,结果很不错,判司机苏某和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3万于元(因为是农民标准比较低,总损失30多万元,但乘以40%就少了)。死者家属很满意,比当初交通队调解的4——5万元多了一倍还多。对于一个在当地每个月只赚五六百元是一个可观的数字。

判决生效后,被告仍然拒不执行,经我多方做工作、努力,昨天被告终于汇过来12.7万元,还剩下一小部分也会很快倒账。电话告诉死者家属,一再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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