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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员掐死清华教授女儿案宣判 精神赔偿提至30万
改判理由一老来得女不容易
据了解,就目前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定的10万元精神抚慰金已经是高限了。但是,一中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对于生者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伤害而予以抚慰,而并非是对生命价值的补偿。
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即使再多的金钱也无法与人的生命等值。而此案与一般的案件不同,尤其是晏教授夫妇老年得女,却又失去,今后将无法再生育。这种后果对他们的精神刺激是巨大的,使其遭受的精神痛苦是异常剧烈的,必须予以充分的抚慰。
改判理由二
目睹爱女被杀全过程
一中院认为,在整个事发过程中,晏教授夫妇目睹爱女被杀,他们经历了事件全过程,经历了女儿死亡的全过程!目睹一个生命由生机盎然竟在短暂的时间内凋零,而这个生命竟是自己的独生爱女,这是一种何等的痛苦!世间最大的痛苦莫过于眼睁睁目睹最爱的人从自己的身边消逝,自己却无能为力。假如,这仅仅是生命自然的过程,人们也只能去坦然面对。但是,这却是出于一场飞来横祸,而且是在自己眼前发生。法院相信这种痛苦确实是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正像晏教授所说的,“噩梦不断、惊恐万状,不敢看小学生上学、不敢见到女儿的中学同学、不敢再坐公交车,甚至不敢看到电视上女
改判理由三
凶手破坏公众信心
朱玉琴面对13岁的小女孩,没有一点对于乘客、对于他人的尊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而且案发场所是在公共汽车上,案发时间是人们欢度
专家点评
改判理由充分
中国
案件回放
2005年10月4日下午,趁国庆长假带着女儿进城买书的晏教授一家三口,在新街口豁口站乘坐726路公交车,打算回蓝旗营的家。为了从豁口上车该买1元钱还是两元钱的车票,晏教授13岁的女儿与女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朱玉琴把晏教授女儿掐得口吐白沫,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晏教授妻子回忆说:“‘你别欺负我
2006年5月,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目前正在北京女子监狱服刑。刑事案终结后,晏教授夫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他们认为,当女儿瘫倒在地时,公交车上另外两名司售人员不但未给予救助,反而将他们扔下车扬长而去,因此他们和朱玉琴、巴士公司被晏教授夫妇一起列为民事赔偿的被告,并索赔300多万。
巴士公司称此案是朱玉琴个人行为,与巴士公司无关。目击乘客穆女士作证说,朱玉琴动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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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