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910393880
受伤用药必要否 法院依据关联定
受伤用药必要否 法院依据关联定
作者:王玲 发布时间:2007-10-23 13:58:21
交通事故后,住院用药是否必须,是否属于理赔范围?日前,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06年10月15日,原告刘某在西城区景山西街由西向东横穿马路时,被肖某逆行驾驶的车辆撞倒至伤。经交通队认定肖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因肖某与平安保险某分公司之间有保险合同,因此,刘某要求肖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4000余元。
被告肖某和保险公司虽然认可交通事故,并同意理赔,但对原告刘某要求赔偿的部分医疗费提出了异议。认为原告刘某之前就患有糖尿病,所以认为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关于降糖药物的费用,与本次事故无关,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认为原告医疗期间服用降糖药物与原告的伤情无关,不应赔偿,但医院为原告进行治疗的药物中含有“葡萄糖氯化钠静脉滴注用注射剂”,势必会造成原告血糖含量上升。对此,医院使用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是针对原告伤情开出的必不可少的药物,仍属于必要的药品之内,故被告应支付此笔医药费。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3000余元。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刘春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