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作者:刘春城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07/8/26 1:01:5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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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该法第136条又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该法第136条又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交通事故属于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为1年。具体起算应该按照该法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其他法律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可以从领《到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调解终结书》的次日起计算。

但是为了保证执行,还是尽快起诉,以防对方肇事方转移、变卖财产,造成执行困难。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最好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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