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交通肇事,受害人已无力垫付医药费,申请法院先于执行但已二个月没有答复
已回复2009/8/22 9:09:02
我母亲于今年2月20日过横道时被超速行驶的公交车撞成重伤,交警已作出责任认定书,公交车司机负全责。我母亲当时被送到医院已昏迷,医院鉴定颅骨骨折,颅底出血,肺部挫裂伤,7根肋骨骨折,骨盆骨折,送进ICU抢救38天,现在在康6复科继续治疗。公交车前期拿出6万元支付医疗费,后期就再也不送钱了,我们在5月12日向法院提出先于执行医疗费,6月30日开庭审理后至今没有审判结果,法官以我们没有正式出院拿不出正式的医疗票据为理由迟迟不予审判,现在医疗费已经27万余元,公交公司在我们提出诉讼请求后又拿了3.5万,但再就不拿了,我们已经垫付医疗费18万余元,现已无力承担,现在伤者还不能出院。请问律师,法官审判有没有时间限制,如果他们继续拖延下去我们该怎么办?
一审案件简易程序不超过三个月判决,普通程序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六个月。这是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可以根据医院证明判决,或者你们先办一个出院手续,随后再办一个入院手续,拿到目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证明。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8/23 16: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