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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下发拒赔通知书后,通过起诉顺利胜诉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保险公司下发拒赔通知书后,通过起诉顺利胜诉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原告为京QXXXX奔驰越野车向被告投保了保险。前述《保险单》中载明:原告为被保险人,承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3年9月7日零时起至2014年9月6日二十四时止。
2014年2月4日下午,原告投保车辆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地下立体车库停车时.因忘记关车门,在车辆上升过程中,造成车门受损,原告立即通知被告。2014年2月6日,原告又向被告书面报告出险情况,并提出索赔请求。被告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拒赔通知书》,载明:经被告查核,根据机动车辆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上述车损事故不属机动车辆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特正式通知:本案拒赔。
经奔驰特许服务中心北京博瑞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原告共支出修理费62000.00元。
代理过程:
原告陈某委托我所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起诉讼。
经仔细研究保险条款、详细询问保险购买流程、事故发生经过,特别是各项细节。经研究我所认为,该案胜诉可能性非常大,遂决定接受委托。
于是起草起诉状,准备各项材料,起诉到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注:2013年12月21日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内发生的保险纠纷案件)。
经过充分研究保险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格式保险条款的效力、保险公司的释明义务进行了充分论证,甚至搬出了《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关于“吊装”一词的解释“用人工或者机械把预制构件吊起来安装在预定的位置”“拖带”一词的解释为“牵引”。从而驳回了保险公司关于 “吊装”和“拖带”的文义解释,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判决结果: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激烈辩论。最近法院判决,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文不差的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2000元修理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保险合同纠纷专业律师:13910393880.
刘春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