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尸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起诉自己的保险公司全额赔偿100%胜诉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3/3/30 17:22:5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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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名尸承担主要责任,向自己的保险公司全额索赔修理费胜诉2012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保险有效期为:2012年3月4日至2013年3月3日,为原告所有…

无名尸承担主要责任,向自己的保险公司全额索赔修理费胜诉

2012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保险有效期为:2012年3月4日至2013年3月3日,为原告所有的宝马牌小轿车投保: 车辆损失保险358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玻璃单独破碎险(进口)、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三者险不计免赔条款等,共支付保险费6758.63元。

2012年某日,经原告许可的具有合法驾驶资质的驾驶员王某驾驶原告所有的宝马牌小轿车行驶到北京市京藏高速公路进京方向N公里处时,将进入高速公路内的行人(未知名、女)撞倒,造成未知名死亡,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区交通支队认定,行人(未知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司机及时向被告报案,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30425元、托运费600元、停车费480元、第三者责任赔偿800元,总计132305元。

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时,被告只同意按照原告许可的司机承担的责任30%进行理赔,但本案事故主要责任方死亡并且无名,无法限责任方索赔,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己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只要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不论原告司机是否有责任,被告都有义务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关于第三人应该承担的责任部分,被告可以行使代为求偿权。

本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经过细致、认真的分析保险合同及其条款,详细了解了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等,经过数次开庭,近日终于收到朝阳法院原告彻底胜诉的判决书。

法院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原告的机动车修理费和施救费用等。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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