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两年后受害人死亡,肇事司机仍被追究刑责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8/7/1 13:50:0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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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教科书式耍赖”黄某案,看交通肇事伤者多久死亡不会被追究刑责本文重点:交通事故受伤后两年两个月死亡,肇事司机仍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也就是决定是否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与…

从“教科书式耍赖”黄某案,看交通肇事伤者多久死亡不会被追究刑责

本文重点:

交通事故受伤后两年两个月死亡,肇事司机仍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也就是决定是否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与受害人伤后多久死亡无关,主要看法医鉴定受害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事件经过:2015年10月6日10时20分许,黄淑芬驾驶号牌为冀B995U2的小轿车与赵香斌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淑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香斌承担次要责任。

后赵勇的父亲赵香斌成为植物人。法院民事判决肇事司机黄淑芬赔偿各项损失85万余元。但判决生效后,赵勇一家仅获得9万余元赔偿。网友将黄淑芬“三不一没有”(即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和没有钱)的行为称为“教科书式耍赖”

2017年12月1日,赵香斌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2月22日,黄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

2018年6月27日黄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黄淑芬驾驶机动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造成被害人受伤且经救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淑芬在现场主动查看伤者的伤情,并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和120电话实施救助,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2018年6月27日法院根据黄淑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并鉴于赵香斌在受伤后的两年两个月死亡的具体事实,结合法医鉴定结论,对被告人黄淑芬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一审宣判后,黄淑芬当庭称不服一审判决表示上诉,现本案正在上诉期间。

问题:通过这个案子引申出一个问题,就是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承担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受害人不是当场死亡,对于非逃逸类案件,受害人只是受伤哪怕特别严重,只要不死亡,肇事者就不具备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受害人受伤住院,经过治疗,最后还是不幸去世,那么从受伤到死亡,中间经过多久才不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是7天、15天,还是1年……,以前经常有人会问到这个问题。并且信誓旦旦,是某个律师说的,是从网上查的,还有说是看某个法律规定。

网上也会有这样的问题:交通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与7天内死亡,有什么区别?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就要看看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第1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  以上法规都未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后多久死亡才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理论上,只要经过抢救、治疗,甚至已经出院很久死亡,只要尸检、法医鉴定受害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肇事司机承担是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都应当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鉴定是因为自身疾病特别是事发前即已存在的老年病、先天性疾病等导致的死亡,或者是死者家属自愿放弃治疗,医疗事故等,死亡与交通事故撞击伤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参与度主要以下的,都不应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有些人说的7天后死亡就不应再追究交通肇事罪,可能是误解,来源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下发的公通字[1991]113号《关于修订道路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现已废除),修订后重大事故的立案标准: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这是在事故处理中以何事故等级立案的时间界限,并不是超过七天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公安部也无权制定罪与非罪的标准。

 

刘春城律师

18年资深执业律师,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团队合作,专业办理婚姻继承、房屋买卖、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民、刑、经济法律业务,经验丰富、成功率高,TEL:13910393880(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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