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本

作者:刘春城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8/10/2 21:41:1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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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孙某,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电话:。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与张某交通事故一案,不服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8年9月28日作…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孙某,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电话: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与张某交通事故一案,不服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X公交认字[2018]第3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申请复核。

 

复核请求:撤销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X公交认字[2018]第3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不服原认定书的理由:

一、X公交认字[2018]第3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1事发时天气是下雨天,交警到达现场时雨刚停,路面湿滑有水,而不是晴天、路面干燥。

2张某系湖南省新华县人,而不是湖北省新华县。

3孙某所有并驾驶的xxx号小轿车投保的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有效期内。但是事故认定书说孙某驾驶的车辆保险期到2018年3月10日,孙某未提供该车有效保险凭证,但是处理事故的交警从未告知、要求孙某提供保单。

4、事发现场未见行人过街设施及人行横道与事实不符,实际是事发地点西侧64米、东侧125米各有一处人行横道。

二、X公交认字[2018]第3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事故认定书查明的事实:2018年8月5日22时20分,孙某驾驶XXX号小轿车沿XXXX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XX宾馆门前路段时,恰遇张某站立于道路中心单实线附近(实际上张某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其所开“XXX菜馆”就位于路北所谓的“站立”,是因为事发时下雨,对向车辆开远光灯,孙某发现前方有人时的一瞬间印象,事实上张某不可能平白无故大晚上到道路中间站立,其目的和通行方式肯定是要横过道路),车辆左前部与张某相撞。

申请人认为本次事故类型属于“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在事发地点西侧64米、东侧125米各有一处人行横道。

关于距人行横道多远应当走人行横道的问题,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通常应当考虑:①行人在事发地点目力所及是否能够看到人行横道,能够看到就应当走人行横道。②行人是否明知附近有人行横道,例如行人长期在事发地附近居住、工作、生活的,对附近道路状况非常熟悉的情况下,也应当通过人行横道横过道路。③《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9.2.4.1规定,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通视良好的地方,设置间距宜为250米—300米

本次事故中①事发地点西侧64米、东侧125米各有一处人行横道,完全在《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50米—300米的国家标准范围内;且事发时路灯照明,视线良好,完全能看到人行横道;②张某所开“XXX菜馆”就位于路北,距事发现场约5米,其如果通过两侧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本次事故就不会发生。张某作为一个46岁的成人,长期在事发地经商,对家门口的道路状况应当是非常熟悉的,其有人行横道而不走、到快车道站立(其最终目的还是横过道路)的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路权,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与事故发生具有直接、重大因果关系。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X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不得进入车行道和翻越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上溜冰、使用滑板、坐卧、停留、嬉闹以及兜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

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没有超速、没有饮酒,车辆安全性能合格,事发后立即停车、抢救伤者,报警。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是张某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到快车道违法站立(其最终目的还是横过道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路权,导致申请人虽然发现情况,紧急采取了制动措施,但仍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申请人认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张某本应承担全部责任,即使从照顾、同情死者家属的角度,申请人也就是次要责任,最多申请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无论如何也不至于到主要责任的程度,原认定书属于明显的

适用法律错误。

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给申请人认定全部责任依据严重不公,太过于牵强、随意性很大,缺乏客观公正性。

如果说司机有注意安全驾驶的义务,那么行人横过道路也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7条第1款,行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依法横过道路。本次事故单独认定司机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行人明知有人行横道而不走的严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责任认定严重不公,缺乏公信力,难以服人。

四、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失职、调查证据不全。

在距事发地东20米路南侧有摄像头,但是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并未调查,因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女儿、妻子从“XXX菜馆”很快就到了现场,要求申请人立即将张某用自己的车送医。整个事故发生就是一瞬间的事,张某的通行方式由南向北还是由北向南,是站立还是行走,如果调取了监控视频则一目了然。申请人吓蒙后、还有语言表达的不足、不准确,所说的站立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五、不让申请人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行为违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9月29日下午去复印交通事故证据,但是交警拒绝本人复印,只能看。申请人不是交通事故处理专业人士,必须复印后找专家分析。关于当事人复印交通事故证据一事,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是作为执法部门,违法行政,请问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

 

综上,申请人认为X公交认字[2018]第3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严重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严重不公。请求上级交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合理、公平、公证的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支持申请人的合法请求。

此致

XXXX公安交通支队

申请人:

 

2018年9月  日

特别提示:每个案子都有其特殊性,针对的焦点不一样,范本仅供参考,切勿照抄照搬。如需要聘请律师代写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请尽可能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全部材料,包括道路事故认定书或者证明、检验鉴定报告、事故现场图、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材料,电话(微信)1391039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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