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顾问单位调处一起工伤死亡赔偿案件

作者:刘春城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5/9/16 20:52: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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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成功代理顾问单位调处一起工伤死亡赔偿案件李某于2014年某日到我的顾问单位工作,一点早晨刚上班不久李某突然晕倒,当日去世。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猝死。因上班时间短暂,还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李某缴纳…

成功代理顾问单位调处一起工伤死亡赔偿案件

李某于2014年某日到我的顾问单位工作,一点早晨刚上班不久李某突然晕倒,当日去世。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猝死。

因上班时间短暂,还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特别是工伤保险。

李某去世后。我代表公司全权处理善后赔偿事宜,虽然公司没有与李某签署《劳动合同》,但事实上确实存在用工关系,并且是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李某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是视同工伤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北京市平均工资5793元/月,6个月为34758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年,20倍为539100元)”。

考虑李某已经50周岁,子女已经成年,父母有退休金,应该没有需要供养的亲属,不存在供养亲属抚恤金。

但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两项合计为573858元,如果打官司,这个是少不了的。

但是作为公司也觉得很冤,毕竟来公司工作才几天,没有为公司创造过价值、做出贡献,而且是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并不是公司的责任。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工作时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就视同工伤。按照2014年的标准赔偿也要将近60万。

老板当然很不情愿拿出60万进行赔偿,打官司肯定不是上上策,只能委托我多方调解,经过历时半年的多次沟通、协商,终于在去年的今日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20万元。大大超出老板的预料,老板满意极了。

不过话说回来,作为公司一定要合法经营,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者购买足额的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尤其是一些高危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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