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故事杀人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5/8/25 23:31:5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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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故意伤害、故事杀人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大家看新闻,经常看到,故意杀人案,只判决凶手赔偿3到5万的丧葬费等,是不是觉得太少,太不可思议了,但这就是现实,因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

故意伤害、故事杀人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

大家看新闻,经常看到,故意杀人案,只判决凶手赔偿3到5万的丧葬费等,是不是觉得太少,太不可思议了,但这就是现实,因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的确只赔偿经济损失。一条人命如果只赔偿几万元,对于死者家属真的无法接受,除了那些凶手的确很穷不能执行的还有情可原。对于那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甚至非常富有的被告人,是不是就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呢?死者家属那么困难,的确应该从物质金钱上多给些补偿。

因为一直处理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把刚审结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总结一下。

案情简介:2014年3月某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饭店,被告酒后因琐事与原告等发生口角,被告用玻璃杯将原告头部、眼部打伤,经公安机关委托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被刑事拘留、逮捕,于2015年 四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我代理受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刑庭法官说只能判决一些有票据的例如医疗费,对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不可能支持。于是我们撤诉,到民庭另行立案。

经丰台法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10级伤残。

最近收到法院判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3万多元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这是因为刑庭和民庭适用的法律不一样,很可惜,那些死者家属没有找我。例如:

1、 被害人姜某与被告人张猛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因姜某回到内蒙工作,并结识了新的男朋友,张猛得知后,胁迫姜某到京协商解决问题。2013年11月19日下午姜某来京后与张猛在北京西客站北广场某酒店房间内,发生争执,姜某用双手扼压姜某颈部,致姜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姜某告知亲友,在亲友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害人姜某的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元34760.5、死亡赔偿金7293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3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18568元。

    2014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等合计48765.5元。

    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餐饮费等均不支持。理由是这些费用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2、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大兴韩磊摔婴案:

2013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韩磊、李明驾车至大兴区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随后,韩磊将李某的女儿孙某某从幼儿车内抓起摔在地上,李明当场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7月26日,被摔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9月25日,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韩磊将女童高举过头顶摔在地上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受害人家属为了判处韩磊死刑,放弃那几万元民事赔偿,只得撤回民事赔偿诉讼。

2013年11月29日,该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10月31日上午9时30分,经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决定,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3、2013年3月4日长春盗车杀婴案也是,周喜军盗窃一辆轿车后发现后座有一婴儿,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周喜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50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死者赔偿只有罚金的三分之一,更不公平。2013年11月22日,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在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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