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农民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死亡案例

作者:刘春城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5/4/26 22:33: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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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农民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死亡案例案件简介:2014年11月某日早晨,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口处,陆某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向南左转弯去上班的路上,适有王某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驶来,小客车前部左侧与自行车相撞,…

一起农民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死亡案例

案件简介:

2014年11月某日早晨,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口处,陆某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向南左转弯去上班的路上,适有王某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驶来,小客车前部左侧与自行车相撞,造成陆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

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陆某与王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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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死者家属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事故索赔事宜。

争议问题: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死者是外地农民,农村户口,虽然多年在北京打工,但从事的都是个体劳动,没有特别固定的单位。无法提供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对账单、完税证明、社保等客观可靠的证据证明收入来源主要是城市,而且死者生前在北京租住的房屋也位于农村。严格来说可能并不符合最高院的有关解释,即死者虽然系农民户口,但长期在城市经商、居住、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城市的规定。

案件结果:

死者不到40,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真正的成了孤儿寡母,以后的生活完全没了着落。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我们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接受委托后,说真的我心里也没底。特别是,死者虽然长期在北京工作,但是死者的亲属大部分在老家,对于死者生前在北京的具体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也了解有限。为了达到有关证明的问题,根据仅有的线索、只言片语,不断调查取证、最大还原死者生前的生活、工作轨迹。取得了一定的证据,特别是死者生前的一个工友也愿意出庭作证。经过各方刻苦努力,跑了数十趟。最后终于等到了法院判决,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即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支持死者的死亡赔偿金。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保险公司也主动打电话通知领取赔偿款。

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问题:

本案事故中,死者是去某公司上班的路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死者的伤害事故还属于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死者家属还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赔偿工伤费用。

本案死者去某公司工作才几天,就出了事故,对各方都是非常重大的损失和教训。目前继续代理死者的工伤赔偿问题,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金额又非常巨大,上百万,解决起来很麻烦,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将继续努力,虽然律师只是一份工作,但是那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的未来,可能就寄托在我的身上,亚历山大。

有关提示:

劳动者去用人单位上班,一定要注意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注意保存、搜集一切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对用人单位而言,一定要合法用工,否则就像本案,逃是逃不掉的,用工才几天,赔偿上百万。的确很冤,但是没办法,法律就是法律。谁让你不缴纳工伤保险呢?

在北京出的交通事故,有一多半都是外地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出了事故,痛苦的是父母、老婆、孩子。一定要时刻注意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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