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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农民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死亡案例
一起农民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死亡案例
案件简介:
2014年11月某日早晨,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口处,陆某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向南左转弯去上班的路上,适有王某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驶来,小客车前部左侧与自行车相撞,造成陆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
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陆某与王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小型普通客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
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死者家属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事故索赔事宜。
争议问题: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死者是外地农民,农村户口,虽然多年在北京打工,但从事的都是个体劳动,没有特别固定的单位。无法提供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对账单、完税证明、社保等客观可靠的证据证明收入来源主要是城市,而且死者生前在北京租住的房屋也位于农村。严格来说可能并不符合最高院的有关解释,即死者虽然系农民户口,但长期在城市经商、居住、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城市的规定。
案件结果:
死者不到40,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真正的成了孤儿寡母,以后的生活完全没了着落。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我们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接受委托后,说真的我心里也没底。特别是,死者虽然长期在北京工作,但是死者的亲属大部分在老家,对于死者生前在北京的具体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也了解有限。为了达到有关证明的问题,根据仅有的线索、只言片语,不断调查取证、最大还原死者生前的生活、工作轨迹。取得了一定的证据,特别是死者生前的一个工友也愿意出庭作证。经过各方刻苦努力,跑了数十趟。最后终于等到了法院判决,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即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支持死者的死亡赔偿金。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保险公司也主动打电话通知领取赔偿款。
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问题:
本案事故中,死者是去某公司上班的路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死者的伤害事故还属于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死者家属还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赔偿工伤费用。
本案死者去某公司工作才几天,就出了事故,对各方都是非常重大的损失和教训。目前继续代理死者的工伤赔偿问题,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金额又非常巨大,上百万,解决起来很麻烦,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将继续努力,虽然律师只是一份工作,但是那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的未来,可能就寄托在我的身上,亚历山大。
有关提示:
劳动者去用人单位上班,一定要注意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注意保存、搜集一切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对用人单位而言,一定要合法用工,否则就像本案,逃是逃不掉的,用工才几天,赔偿上百万。的确很冤,但是没办法,法律就是法律。谁让你不缴纳工伤保险呢?
在北京出的交通事故,有一多半都是外地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出了事故,痛苦的是父母、老婆、孩子。一定要时刻注意安全第一。
刘春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