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四年,二审上诉改判一年两个月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4/5/12 22:50: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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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审判四年,二审上诉改判一年两个月2012年9月某日,孙某驾驶解放牌大货车在南五环将醉酒男子撞倒,停车报警时,谢某驾驶金杯客车将该男子碾压并拖带,当场致死,谢某下车查看后逃离现场。经交通队认定,谢某承担事故…

一审判四年,二审上诉改判一年两个月

2012年9月某日,孙某驾驶解放牌大货车在南五环将醉酒男子撞倒,停车报警时,谢某驾驶金杯客车将该男子碾压并拖带,当场致死,谢某下车查看后逃离现场。经交通队认定,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3年12月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谢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不构成肇事逃逸,量刑过重。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谢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已经将谢某的逃逸行为作为入罪情节加以考量,在量刑时,又将谢某的逃逸行为重复评价作为加重情节,导致量刑适当,予以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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