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案判处两年半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2/9/16 16:31:46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案判处两年半2010年7月某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加油站入口处,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驶向逆行,与步行进入非机动车道的受害人杨某相撞,杨某受伤后倒地昏迷,路过群众拨打报警和急救…

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案判处两年半

2010年7月某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加油站入口处,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驶向逆行,与步行进入非机动车道的受害人杨某相撞,杨某受伤后倒地昏迷,路过群众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张某在事发地等候民警到场但并未保护现场,杨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7日后死亡,海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且事故发生后为保护现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杨某步行进入非机动车道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最终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死亡当日张某被羁押,后被逮捕。

我们作为死者家属聘请的律师代替死者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70余万元(每年的赔偿数额不一样,每人的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相差悬殊,此数额不能作为您的案件的依据,以免遭受损失)。并要求对肇事者依法从重处罚。

经过开庭审理,被告张某对事故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对于民事赔偿合理部分愿意依法赔偿。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且被告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事故发生后一只能等待民警到场处理,具有悔罪表现,提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被害人的经济状况依法判定。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自行承担10%的经济损失,被告张某对杨某的死亡承担90%的经济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0万元。

 

律师点评:我们作为受害人即死者的代理人,对于本案的判决非常满意,因为此种情况,被告只是一名电动车自行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本案受害人还有过错的情况下判处二年六个月,基本顶格判处了。并且民事赔偿也是非常满意的。

但是被告的律师可能因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不足,对本案的处理缺乏通盘考虑,也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案和辩护意见。

 

上一篇:一起农民按照居民标准赔偿120余万元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 下一篇:同样交通肇事主责、一人死亡只判处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