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910393880
郭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缓刑一案
郭某故意伤害(重伤)被判缓刑一案
某日下午,在某公司场地内,因被害人梁某违反操作规程与他人发生争执,郭某上前劝阻,与梁发生纠纷,梁打郭一耳光,后郭持铁锤将梁的头部打伤,致梁的右额头皮裂伤4cm,右额颅骨骨折,经区级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后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梁的伤情为重伤(下限),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要求依照故意伤害罪对郭某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追究刑事责任(三到十年)。
郭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负有重大过错,被告人郭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减轻了被告人人的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点评: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本应在三到十年的幅度内量刑,但是鉴于本案事出有因和律师的辩护,最后判一缓二,免受牢狱之灾。当事人非常满意。
刘春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