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大涉外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代理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2/6/8 14:30:55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一起重大涉外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代理2006年5月1日下午,某大型外资公司驻京办事处新加坡籍负责人及其本单位人员共计六人乘坐公司常年租用的北京某大型汽车租赁公司的别克GL8商务旅行车行驶至山东省潍莱高速公路某处,…

一起重大涉外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代理

2006年5月1日下午,某大型外资公司驻京办事处新加坡籍负责人及其本单位人员共计六人乘坐公司常年租用的北京某大型汽车租赁公司的别克GL8商务旅行车行驶至山东省潍莱高速公路某处,车辆右后轮胎突然爆裂,车辆驶入路南,撞于路边护栏后,车辆仰翻,造成该新加坡籍负责人死亡、其他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此次事故经山东省当地警察大队认定北京某大型汽车租赁公司司机及其死伤者等乘车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属于意外事故。

本次事故因经当地交通部门认定属于意外事故,北京某大型汽车租赁公司提出以下辩解理由:

1、汽公司及其司机没有过错,属于不可抗力;

2、事发时正是五一长假,属于旅游性质,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不服;

3、即使赔偿也应该由死者和伤者所在公司按照工伤处理。

因此拒绝赔偿死者和伤者的所有损失,为此,死者家属和伤者委托我全权代理向汽车租赁公司提起赔偿诉讼。

接受该案件后,经调查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与死伤者所在单位签订了常年租车(包括司机)合同,事发时司机是在为汽车租赁履行合同,属于职务行为。

立案后经过第一次开庭,法官表露的意思是原告按照人身侵权为案由起诉的,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现在你们没办法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因为交通队认定属于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赔偿的可能性很小,即使按照公平责任最多也就是赔偿50%的损失。但我仔细研究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鉴定报告,看出该鉴定报告只是从违反交通规则方面进行的委托鉴定,因此得出了毫无疑义的“该轮台是在高速行驶过程中胎面脱层导致爆破的”结论,交通队据此认定不是司机违章行为所致,从而认定属于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但是我认为轮胎不会平白无故就突然爆胎的,肯定有原因,可能是质量问题,也可能是轮胎维护保养不当、胎压过高或者过低,轮胎老化磨损严重,抑或者是路面异物刺扎………,可能的原因太多了,但不管怎样总要查明真实的爆胎原因,鉴定目的的不同结果肯定也不同。于是和当事人商量争取对轮胎爆裂原因进行鉴定,在我国有能力鉴定轮胎质量、爆胎原因的机构寥寥无几,有的报价很高,要35000元。最后经过多方查询终于找到了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报价还可以接受,而且是国家级的,应该比较权威。

经过漫长的各种程序,最后终于拿到了对原告非常有利的结果。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认为:事故轮胎出现故障不属于制造质量问题,而是因为轮胎老化现象严重,早就该更换而没有更换,修补、维护、使用不利造成的。

有了这个权威鉴定报告,其他问题也迎刃而解,近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大型汽车租赁公司100%的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案件取得了圆满成功。

 

刘春城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咨询电话:010-81743775,13910393880

Email:lcclawyer@sina.com

QQ:506146713

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外国人在华车祸身亡引赔偿争议 国人洋人不同价 下一篇:关于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