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上诉成功改判的交通事故案件

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2/12/10 20:43:0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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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上诉成功改判的交通事故案件2012年某日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被告王某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驶入非机动车道,将在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张某连人带车撞出,造成张某死亡和两车损坏…

一起上诉成功改判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2年某日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被告王某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驶入非机动车道,将在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张某连人带车撞出,造成张某死亡和两车损坏。

事发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司机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张某的家属委托我代理赔偿事宜,在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我方坚持认为,被告王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交强险,但是其实际并未投保交强险,因此过错在被告,出了事故,在交强险限额之内的损失应该由王某承担全额赔偿义务,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才应该按照事故责任划分,但是一审法院的法官非常固执己见,坚持一切损失按责任赔偿。一审判决后,我坚持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建议当事人提起上诉。当事人采纳了我的意见,二审我也进行了免费代理,作为一个律师,有时候认为真理更为重要。

下面是我起草的部分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 :“本市依法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国保监会

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上诉人认为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国家对机动车所有人的强制性规定,现被上诉人未为其所有的小客车投保交强险,根据上述规定,应该由肇事车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义务,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才应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现在一审法院根本未考虑被上诉人所有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事实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将全部损失直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80%计算。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后,经过一段时间等待,终于开庭,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意见,支持了我方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交通事故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91039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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