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被电梯夹伤手的一起赔偿案例

作者:刘春城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1/2/24 10:33: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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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被电梯夹伤手的一起赔偿案例原告张某自2007年到被告某幼儿园上学,2009年7月某日被告组织原告等到位于西城区某大剧院演出,在被告三名教师陪同下乘坐大剧院电梯上楼出电梯的过程中,原告的左手被…

 

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被电梯夹伤手的一起赔偿案例
 
原告张某自2007年到被告某幼儿园上学,2009年7月某日被告组织原告等到位于西城区某大剧院演出,在被告三名教师陪同下乘坐大剧院电梯上楼出电梯的过程中,原告的左手被电梯夹住,老师使劲往外拽原告的左手,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原告左手受伤严重,后被幼儿园老师送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救治,进行了输血、包扎等处理,后又在全麻下进行了清创、植皮手术,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原告左手电梯伤,手背皮肤剥脱伤、食指、中指皮肤挫裂伤。被告支付了急诊和后期复查的医疗费。
原告认为自己作为未成年人,被告作为专业的幼儿教育机构,应该对外出活动过程可能出现危险因素的环节,事前进行安全教育,采取有力的预防、保护、救助措施和手段。但在此活动过程中,被告老师并未进行任何事前教育,对危险隐患环节没有充分注意,采取保护手段,监护不当,出了事情没有合理的救助手段,而是采取野蛮的生拉硬拽,从而加重了伤情的后果,虽然经过医院救治,但现在仍遗留左手大面积疤痕,无力等功能障碍,原告认为已经够伤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和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海教办发[2004]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春游活动等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幼儿园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并且预先报教委审批后执行。
本案中被告组织幼儿参加演出,属于大型文艺汇演集体活动,符合教育部门必须制定安全预案的情形,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看到被告提供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外出活动安全预案。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1186.65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计110066.65元。
经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未能评定上伤残等级,但是原告作为一名6岁的儿童,右手的疤痕和功能受限对其将来在校学习和以后就业的职业限制必然产生一定的影响。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万元(不包括一直支付的医疗费等)。
通过本案也提醒家长、监护人在带领幼儿外出活动过程中一定要加倍小心,随时想到一切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尽管电梯目前已经非常普及,但对于活泼好动的幼儿而言,仍然是一大安全隐患,每年因为乘坐电梯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胜枚举。对于幼儿园而言,更要严格管理,依法经营,外出活动一定要想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意外,充分全面的做好安全预案及各种有效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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