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成功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起真实案例

作者:刘春城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07/8/24 15:44:5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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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成功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起真实案例专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刘律师联系电话:010-81743775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这是我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问得最多的一个问…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成功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起真实案例

专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刘律师联系电话:010-81743775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这是我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有两种办法:

1、 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但在实际中即使事故认定确实有错误,因为法官对交通法规毕竟没有交管部门专业、精通,也缺乏交通事故认定的经验,实践中法官也很难推翻交通队的事故认定书。因此我认为最好的办法还是通过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职能解决,近日笔者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通过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职能顺利推翻了一起事故认定书,下面予以详细分析,希望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所启发,并且也提醒广大司机注意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一、案情简介:

1、2006年8月某日下午4:00多,在北京某小区门口,一对老年夫妇从小区西门出来,从东向西欲穿过道路到道路西侧的人行道上行走,因为道路西侧停有很多车辆,故借道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走,当欲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停驶状态)和前面的金旅牌大客车(停驶状态)之间的空当穿过到西侧人行道时,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突然快速起步,小客车先将老太太撞倒,又将老头顶着行驶20多米远摔出倒地,后又与停在公路西侧的金旅牌大客车相撞,车才停下。整个过程肇事司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事故造成老头死亡、老太太重伤,后当地交通队以老年夫妇未在人行道内行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王某驾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老年夫妇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认定书的推翻:

责任认定后,老年夫妇的子女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找到我,我调阅案件全部材料后,经分析认为,表面上看老年夫妇虽然在有人行道的情况下没有走人行道违章在先,但是第一他们走机动车道是有原因的,因为道路西侧停有很多机动车,按照规定行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借用机动车道通行,并且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第二通过案件笔录发现

警察问:你车在起步时你都做了些什么?

肇事司机王某回答:我起步时回头向后看,没有向前看,这是我的习惯。

通过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肇事司机严重违章驾驶,起步时不向前看而向后看,违反了司机驾车起步的基本操作规程,存在重大过失。

发现上述问题后,我通过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责令交通队重新调查,交通队撤销了原认定,但是只是对原事故认定书引用的错误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责任仍然维持同等责任。我们当然不服,又向北京市公安局反映,市公安局受理后责令当地公安局重新调查处理,在2007年的217日下午四点(大年三十),交通队通知去领取重新认定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老年夫妇无责任。

至此案件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尽管过程颇为曲折,死者及其家属也可以过一个还算圆满的春节,毕竟可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律师观点: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尽管不能申请重新认定或者行政诉讼,但事故认定如果确实有错误,还是可以通过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职能解决的,并且是一条非常不错的途径。

相关法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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