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作者:张博 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7/11/12 11:24:4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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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外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作者:张博发布时间:2007-11-1209:22:49不同法系的国家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对归责原则的适用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如德国,最早采用无过错原则来处理交通…

国外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作者:张博  发布时间:2007-11-12 09:22:49


    不同法系的国家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对归责原则的适用各不相同。 

    大陆法系国家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如德国,最早采用无过错原则来处理交通事故。法国一般被认为采取严格责任,其实二者在实践操作时并无严格界限。从法律本身的逻辑来解释,采取上述原则的原因在于大陆法系国家侵权法并不发达,相反其统一于债法之中,而债法的严格责任再加上现实的需要,很自然地就过渡到无过错原则。但是,这种无过错责任并非使致害人无免责事由,如果致害人能够证明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事件、受害人、第三人过错或动物引起,而致害人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且非机动车辆障碍或操作失误所致,则致害人可以免责。如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有助成过失的,则致害人可以减轻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适用过错责任。英美法系是侵权行为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尽管基于现实的呼吁和公正的要求,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采取无过错责任,但英美法系国家至今大多仍采取过错原则。其理由仍然是传统侵权法的解释: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对社会负有谨慎义务,如果已经保持高度注意义务,则不能承担责任。但这种理论并非对“从身份到契约,再从契约到身份”、“分配正义”、“侵权责任从仅仅道德评价到结果归责”等新思潮充耳不闻,实际上英美法系在以另一种独特的方式实践着事实上的“无过错责任”。

    美国在过错责任前提下,观念上一般认为对交通事故的产生致害人是有过错的,不过这需要复杂的司法程序认定;美国大多数州实行机动车第三人强制险,甚至一些州要求每一个领取驾驶执照的人投保责任险。由于美国的保险业比较发达,除非保险公司能够证明事故是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一般都能对受害人进行充分的赔偿。英国过错责任大部分是以过错推定为基础实行的。这样既使是过错责任,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同大陆法系国家并无区别。

    日本适用近乎无过错责任。1955年,日本制定《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之前,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为确保对受害人的救济采取了一系列对策手段,日本也正是在吸收这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机动车第三人强制险和近乎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要具备如下条件,便可使致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被告属确能支配汽车并享受便利的人;②损害是由于汽车运行发生的;③必须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和身体,不包括财产损害。不过致害人如能证明仍可以以下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而免责:①自己或运输人对汽车的运行未怠于注意;②汽车没有构造上的缺限或机能上的障碍;③被害人或运输人以外的第三人有故意或过错。实践中基于对人权的保护,强调驾驶人员注意义务,免责很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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